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550,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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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姿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瑋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002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26,0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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