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晨晧
被 告 微農坊農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嘉峰
被 告 林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所為之111 年度訴字第646 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現欠本金(新臺幣)」欄「120,0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00,0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646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現欠本金(新臺幣)」欄「120,000 元」之記載,顯係「1,200,000 元」之誤載,此由上開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即可知悉,是本院原判決有如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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