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黃柯祐(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
黃俞芳(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瓔珍(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柯祐」、「黃俞芳」、「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吳瓔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柯祐(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黃俞芳(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吳瓔珍(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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