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668,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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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黃柯祐(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   


            黃俞芳(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瓔珍(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柯祐」、「黃俞芳」、「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吳瓔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柯祐(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黃俞芳(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吳瓔珍(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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