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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6號
原 告 陳巖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莊金枝
陳郭秀祈
訴訟代理人 陳靜玉
被 告 寧李秀美
訴訟代理人 寧家莉
被 告 謝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占有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經測量後合計為17.39平方公尺,按該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1,69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7萬2911元(17.39平方公尺×6萬1697元=107萬29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萬1494元,原告尚應補繳198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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