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8號
原 告 何國平
陳幸
何宏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田承運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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