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何國平
陳幸
何宏仁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何佳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承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之訴,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4,119元(計算式:699,746元+214,592元+269,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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