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彥竹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董凱勝
陳秋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慶賢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鄭 瑋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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