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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鉦誠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嵩
送達代收人 蔡汶庭 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上訴人與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2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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