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被 告 段媛媛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吳峻亦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被 告 王秋雅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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