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重訴,82,2022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翔鴻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旺

被 告 黃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備註欄中關於「558萬869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88萬869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