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金,10,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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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10號
原 告 李茂欣
被 告 張荳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不得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於民國100年間起,陸續向原告及其他被害人等訛稱,其有投資眾多事業,且有與當鋪等業者合作有放款需求,可藉投資獲利,僅需交付投資款項予被告,即可每月獲得固定月息6%至15%不等之紅利,以招攬原告及其他受害人等特定多數人,並要求原告匯款至其未成年子女林易學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詎原告交付款項後,被告於107年起開始拖延給付紅利,經原告求證後始發覺被告根本未實際投資,原告始知受騙。

被告事後亦分別開立附表所示本票(下合稱系爭本票)26紙予原告供作擔保。

被告所為既違反銀行法之規定且有詐欺之舉,復開立系爭本票予原告,經提示未獲付款,原告自得依契約關係、侵權行為或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5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

上開追索權之相關規定於本票準用之;

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1、2款、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對被告有票款請求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26紙等資料為證(本院審金卷第13頁至第29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有關票款請求權之主張為真實。

故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被告固未聲請准予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惟衡酌其權益,爰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另本院既已依票據法律關係准許原告之請求,則原告另依契約法律關係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部分,即無庸審酌,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111年度金字第00001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5年10月12日 200,000元 105年11月12日 105年11月13日 641600 002 105年12月7日 120,000元 106年1月7日 106年1月8日 292819 003 105年12月15日 200,000元 106年1月15日 106年1月16日 292820 004 105年12月16日 200,000元 106年1月16日 106年1月17日 292823 005 106年1月7日 120,000元 106年2月7日 106年2月8日 435703 006 106年1月15日 200,000元 106年2月15日 106年2月16日 435705 007 106年1月16日 200,000元 106年2月16日 106年2月17日 435706 008 106年4月20日 80,000元 106年6月29日 106年6月30日 569253 009 106年5月22日 100,000元 106年7月31日 106年8月1日 569265 010 106年6月16日 100,000元 106年8月25日 106年8月26日 569268 011 106年7月10日 250,000元 106年8月15日 106年8月16日 452101 012 106年7月19日 100,000元 106年9月27日 106年9月28日 452111 013 106年8月11日 100,000元 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1日 452112 014 106年8月18日 100,000元 106年10月27日 106年10月28日 452139 015 106年8月28日 50,000元 106年11月6日 106年11月7日 452142 016 106年9月13日 100,000元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3日 573954 017 106年9月21日 8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0月22日 573957 018 106年10月5日 100,000元 106年12月14日 106年12月15日 573972 019 106年10月12日 100,000元 106年12月21日 106年12月22日 573974 020 106年10月16日 100,000元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6日 452116 021 106年10月27日 100,000元 107年1月5日 107年1月6日 452121 022 106年10月27日 100,000元 107年1月5日 107年1月6日 452120 023 106年11月1日 50,000元 107年1月10日 107年1月11日 276027 024 107年1月15日 100,000元 107年2月15日 107年2月16日 485669 025 107年1月27日 100,000元 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8日 681958 026 107年1月27日 200,000元 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8日 68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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