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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李正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0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12 月2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 年5月2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38366 股票 1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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