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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0年8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
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8月4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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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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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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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永記造漆工│084ND00748│股票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97-6 │ │ │ │ │
│ │公司 │ │ │ │ │ │
├──┼─────┼─────┼───┼──┼───┼──┤
│0002│永記造漆工│084ND00748│股票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98-8 │ │ │ │ │
│ │公司 │ │ │ │ │ │
├──┼─────┼─────┼───┼──┼───┼──┤
│0003│永記造漆工│085ND00847│股票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49-5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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