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魏臆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股票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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