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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吳崑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0 年7 月21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7 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1 年1 月2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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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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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科妍生物科│91-ND-9100│股票 │1 │1000 │原名│
│ │技股份有限│05512-2 │ │ │ │:科 │
│ │公司 │ │ │ │ │景生│
│ │ │ │ │ │ │物科│
│ │ │ │ │ │ │技股│
│ │ │ │ │ │ │份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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