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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葉兆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10 年8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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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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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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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鋼鐵股│751C-24DK4│股票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435 │ │ │ │ │
├──┼─────┼─────┼───┼──┼───┼──┤
│0002│中國鋼鐵股│751C-24DK4│股票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436 │ │ │ │ │
├──┼─────┼─────┼───┼──┼───┼──┤
│0003│中國鋼鐵股│751C-24DK4│股票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437 │ │ │ │ │
├──┼─────┼─────┼───┼──┼───┼──┤
│0004│中國鋼鐵股│761C-26L07│股票 │1 │300 │ │
│ │份有限公司│299 │ │ │ │ │
├──┼─────┼─────┼───┼──┼───┼──┤
│0005│中國鋼鐵股│761C-26L24│股票 │1 │300 │ │
│ │份有限公司│667 │ │ │ │ │
├──┼─────┼─────┼───┼──┼───┼──┤
│0006│中國鋼鐵股│791C-29Z59│股票 │1 │63 │ │
│ │份有限公司│984 │ │ │ │ │
├──┼─────┼─────┼───┼──┼───┼──┤
│0007│中國鋼鐵股│801C-30Z49│股票 │1 │67 │ │
│ │份有限公司│497 │ │ │ │ │
├──┼─────┼─────┼───┼──┼───┼──┤
│0008│中國鋼鐵股│811C-31Z48│股票 │1 │74 │ │
│ │份有限公司│544 │ │ │ │ │
├──┼─────┼─────┼───┼──┼───┼──┤
│0009│中國鋼鐵股│821C-32Z48│股票 │1 │76 │ │
│ │份有限公司│880 │ │ │ │ │
├──┼─────┼─────┼───┼──┼───┼──┤
│0010│中國鋼鐵股│93NX-00410│股票 │1 │174 │ │
│ │份有限公司│87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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