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林淑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個月者,當月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者,當月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者,當月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