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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泓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肆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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