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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76號
債 權 人 南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炎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震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震宇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表明請求標的金額計算依據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文件,㈡提出債權人南港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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