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02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呂佳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001 811元 自109年10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806元 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3 806元 自109年12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4 806元 自110年1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5 806元 自110年2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6 806元 自110年3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