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5741,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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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凌果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國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22,501元 6.41%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自112年1月23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6.54%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7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7月2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446,144元 6.29% 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 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6.41%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6.54% 自112年3月15日起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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