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8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賴玉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 間 利 率 (年息) 期 間 利 率 (年息) 1 960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2 147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3 490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4 1,696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5 244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6 936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7 768元 自民國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8 672元 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9 1,160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47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506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1,680元 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1,731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