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劉永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利率 001 3,842元 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2 4,029元 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