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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賴璿翔
債 務 人 張世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22,567元 2.345% 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345計算之違約金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47計算之違約金。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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