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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韋樵律師即吳仲謨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仲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9,260元 100年9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8.15% 自100年9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3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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