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7002,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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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0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洪銘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73,549元 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002 3,748元 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8% 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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