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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林傳澤
上聲請人林傳澤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欲重新聲請本院111年司催220號之公示催告,然本件聲請狀附表與檢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上所載發票日期皆為「111年6月6日」,與111年司催220號所載「111年6月5日」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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