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2號
聲請人即債 陳韋如
務人
代 理 人 郭蔧萱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第一頁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第二頁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名下無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
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名下除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之健康保險契約外,無人壽保險契約,亦查無其他財產資料,且債務人名下保單均無解約金,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三商美邦人壽函文在卷可稽。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第三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