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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請人即債 陳榮生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王志雄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蔡欣諭
相對人即債 林杏鎂
權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名下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96,728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股票11,228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下稱受託信託專戶)信託受益權餘額26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企銀)存款56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上開公司之書函、台灣人壽函文、中華電信函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集保公司)函文暨所檢附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其中臺企銀存款56元,金額太低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396,728元,中華電信股票11,228股,經囑託變賣股票得款1,317,956元,中國信託銀行受託信託專戶信託受益權餘額26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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