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4934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債 務 人 ROXANY MORI VERGARA 羅森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雇主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現由第三人簡佑賓聘僱,因該第三人住址位於南投縣,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