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3659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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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5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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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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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逕核發電子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早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即自高雄市鼓山區之址遷出,現住所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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