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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15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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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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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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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執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251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聲請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業已於本件聲請執行前即109年12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則本件因債務人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依法不得開始強制執行,債權人誤向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
三、綜上所述,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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