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41719,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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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171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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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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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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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彥辰即劉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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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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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劉彥辰即劉家宏於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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