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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1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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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許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惟該第三人設址位於新北市五股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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