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林玉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冠翔、王冠勤、王品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楊美人之除戶謄本。
二、相對人王冠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冠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品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蓋有受任人林玉培印章之委任狀,並需與聲請狀上印章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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