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拍,15,2023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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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相 對 人 賴甫鋐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0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10月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一、嗣相對人於民國(一)99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2,600,0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繳納,尚欠1,186,633元,及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43%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99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繳納,尚欠45,750元,及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7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107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繳納,尚欠79,295元,及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6.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110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700,0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繳納,尚欠660,351元,及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4.6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五)信用卡債務為58,611元,其中新台幣57,835元,及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4件為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大寮 3229–9 72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992 高雄市○○區○○段0000○0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一層:33.75 二層:48.15 三層:48.15 四層:18.63 騎樓:14.4 合計:163.08 陽台:13.5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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