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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胡鎧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2月2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一)5,300,000元(二)448,110元,合計5,748,110元。
詎相對人僅繳息至111年8月27日止,尚欠4,728,23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4,359,633元 自11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1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7日止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368,604元 自11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1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7日止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上寮南 448 76.1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8 上寮南段44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36.96 二層:52.56 三層:52.56 屋頂突出物:4.51 騎樓:14.4 合計:160.99 陽台:11.04 平台:5.52 全部 上寮路153之20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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