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472號
聲 請 人 凱米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姿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ONSIGNADO MA TERESA LATORRE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到期日為112年12月5日之本票「原本」(原提出之本票原本到期日為112年7月7日。
如提出新本票原本,應重新釋明提示日、利息起迄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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