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票,3370,2023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37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文傑、朱滿義、蔡美德、張小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朱文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朱滿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美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小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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