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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87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二、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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