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票,3897,202304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897號
聲 請 人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炳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112年3月15日)

三、相對人陳炳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冠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