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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323號
聲 請 人 陳裕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駱聖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究為駱聖「峰」,抑或駱聖「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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