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356號
聲 請 人 楊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玲、李盈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玉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盈楨(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為外藉人士補正居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