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票,4427,2023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2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紫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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