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聲,922,202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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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蔡新全



相 對 人 蔡永強




相 對 人 蔡金扇

蔡海水

蔡朝宗

蔡和潔

蔡賜郎

蔡松霖

蔡協展

張玉麗

蔡長智



蔡旻宏

許竣勝

蔡晨益即蔡國賢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山即蔡國賢之承受訴訟人


蔡昌融


蔡和撰


蔡金扇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蔡顓旭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蔡顓印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蔡顓宇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蔡采紋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各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蔡新全、相對人蔡永強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93條、第77條之23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蔡新全起訴,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判決判決其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嗣相對人蔡永強不服提起上訴,其餘共同被告視同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就原審裁判部分廢棄,並諭知「第一(除撤回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四筆土地合計權利範圍」所示比例負擔。」

,因當事人未再上訴,業已確定。

三、本院依首揭規定,通知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單據,嗣相對人蔡永強提出,先予敘明。

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蔡新全起訴請求就本件當事人共有之高雄市林園區中厝段第774、775、776、780、780-1等5筆土地合併分割,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63,704元,而相對人上訴第二審之上訴標的價額,與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同,聲請人固於第二審撤回同段780-1地號土地之分割,惟該土地面積僅0.62平方公尺,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無影響。

查聲請人蔡新全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第一審測量費29,600元、第一審估價費138,000元、第二審測量費1,600元、第二審估價費30,000元,合計共246,433元;

相對人蔡永強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70,849元、第二審鑑價費30,000元、第二審測量費1,600元,合計共102,449元,故本件訴訟費用總額為348,882元(計算式:246433+102449=348882)。

是以,各當事人應各賠償聲請人蔡新全及相對人蔡永強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相對人應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又相對人蔡永強於第一審提起反訴,惟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駁回反訴,並諭知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蔡永強)負擔,故其支出之反訴訴訟費用13,474元,應由其自行負擔,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相對人 負擔比例(四筆土地合計權利範圍 應賠償予蔡新全之數額(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應賠償予蔡永強之數額(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1 蔡新全 千萬分之0000000 38,765 2 蔡永強 千萬分之0000000 38,765 3 蔡昌融 千萬分之356346 12,432 4 蔡金扇 千萬分之377382 13,166 5 蔡長智 千萬分之388955 13,570 6 蔡協展 千萬分之264168 9,216 7 蔡文山 千萬分之0000000 47,377 8 蔡晨益 千萬分之0000000 47,377 9 許峻勝 千萬分之617384 21,540 10 蔡金扇 蔡顓旭 蔡顓印 蔡顓宇 蔡采紋 千萬分之833333 29,073(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朝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予蔡新全) 11 蔡海水 千萬分之209862 7,322 12 蔡朝宗 千萬分之209862 7,322 13 蔡和潔 千萬分之209862 7,322 14 蔡賜郎 千萬分之275740 9,620 15 蔡旻宏 千萬分之275740 9,620 16 蔡松霖 千萬分之827221 6,382 22,478 17 張玉麗 千萬分之209862 7,322 18 蔡和撰 千萬分之6111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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