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簡上,15,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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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被上訴人 王秉彥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業經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辯論終結。
茲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即112年4月25日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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