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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原告與被告許智偉、林聖強、林伶宜、吳宥澤、王定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1,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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