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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Lee Chin Giaf
上列聲請人與瑪麗亞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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