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補,432,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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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廣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佐尹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郁萱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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