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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東隆
被 告 張文賢即賢成工程行
黃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0萬65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萬9709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文賢即賢成工程行於民國109年3月9日、110年3月30日、111年8月25日,均邀同被告黃麗卿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分別向原告借款及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本金、利率及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催告仍不清償,依兩造約定已喪失期間利益,視為借款全部到期,被告迄仍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等語,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規定。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利率表、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3萬9709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原借本金 借款日到期日 利率(年息)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 1 1萬5560元 100萬元 自109年3月9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 3.453% 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9萬9590元 3.453% 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萬4823元 50萬元 自110年3月30日起至115年3月30日止 2.598% 自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3萬1665元 2.598%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5萬1504元 50萬元 自110年3月30日起至115年3月30日止 2.598%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0萬6485元 2.598%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61萬5348元 500萬元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6年8月25日止 3.223%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46萬1542元 3.223%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總計 390萬6517元 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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